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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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4.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4.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4.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案至107年6月30日履約期滿,期滿後如次期主辦招標機關尚未完成同類副食品品採購決標時,經雙方同意得由原廠商依本契約繼續履約交貨至同年7月31日止。
(二)本所得以原契約金額增購本案各需求項目,履約條件同原契約之規定,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另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預算金額之10%計算,為新臺幣70萬元整。
(三)本案未來增購權利之經費仍以立法院審議通過之預算額度為準;惟若與原預定擴充之金額不同,後續擴充增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本所總務科出納處地址:屏東縣竹田鄉永豐村永豐路13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文件新台幣100元整至總務科出納處繳納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11屏東縣竹田鄉永豐路一三0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設立之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廠商可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及與招標項目標的相關之製造、供應或經銷等行業,均可參加投標。「若廠商未檢附上述文件,則為資格不符合,無法參加比價、決標。(配合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請勿出示該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
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物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自取:自公告日起至民國106年12月11日止於辦公時間內至本所總
務科洽取。
函索:自公告日起至民國106年12月11日前,以掛號寄達本所總務
科,自行考量郵遞時程自備大型足額回郵信封來函索取,信封並應註明購買法務部矯正署屏東地區矯正機關107年上半年收容人副食品豬牛羊肉類聯合採購,逾期不予受理。掛號信內應檢附回郵信封、足額郵資。
電子領標:請連線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
下載標單。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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