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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為本契約有效期間(106年10月24日至107年12月31日),期滿後如機關需增加採購時,廠商仍需依本契約繼續履約交貨至108年1月31日止,後續擴充金額為預算金額之10%計算為新台幣35,83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11屏東縣竹田鄉永豐路一三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文件新台幣100元整至總務科出納處繳納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11屏東縣竹田鄉永豐路一三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6年10月24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設立之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廠商可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及與招標項目標的相關之製造、供應或經銷等行業,均可參加投標。
(二)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執聯或營業人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物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自取:自公告日起至民國106年10月23日止於辦公時間內至本所
總務科洽購,每份工本費新台幣100元整。
函購:自公告日起至民國106年10月23日前,以掛號寄達本所總務
科,自行考量郵遞時程自備大型足額回郵信封來函索取,信封並應註明購買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106年度營繕材料採購案,逾期不予受理。掛號信內應檢附每份工本費新台幣100元整、回郵信封、足額郵資。(地址:屏東縣竹田鄉永豐村永豐路130號)
電子領標:請連線至政府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標單。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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