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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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條件為本契約有效期間(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期滿後如機關需增加採購時,廠商仍需依本契約繼續履約至107年2月28日止,後續擴充金額為預算金額之10%計算為新台幣217,44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11屏東縣竹田鄉永豐路一三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文件新台幣100元整至總務科出納處繳納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11屏東縣竹田鄉永豐路一三0號
履約期限
自106年01月0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療機構開業執照或依法登記之法人團體及機關(構)等(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勿再提供;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或各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或列印相關資料代之)。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1】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2】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3】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最近一期之繳款收據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前述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非營利機構請附代表人之納稅文件)。
(三)檢附X光機之巡迴車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文件須於105年11月17日下午17時00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屏東縣竹田鄉永豐村永豐路130號(本所總務科收發室)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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