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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依原契約單價及原契約條件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擴充金額5,000,000元,擴充期間至109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11臺南市歸仁區武東里明德新村二號
開標地點
本所行政大樓二樓會議室:臺南市歸仁區武東里明德新村二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所總務科收發室;臺南市歸仁區武東里明德新村二號
履約期限
210日曆天,第一階段135日曆天;第二階段75日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基本資格:須符合下列其中之一之資格。
(1)營業項目為E501011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2)營業項目為E503011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
(3)綜合營造業(丙等)以上,並領有「下水道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或「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之廠商。
(二)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依經濟部函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廠商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 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網站或直轄縣、市政府資料網站查詢登記證明文件列印以供審查,若廠商僅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則本項廠商資格不合格。
2、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I.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II.非拒絕往來戶。
III.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IV.資料查詢日期。
V.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無效。
4、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
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6、不適用物價指數調整聲明書。
7、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一覽表(加蓋公司大小章)。
8、法律責任切結書。
9、押標金票據或繳納憑據。
10、工程現場勘查確認書。
11、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12、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影本;或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影本及營造業登記證影本。
13、有效期公會會員證影本。
14、投標代理人委任書(正本)。(負責人本人出席者可免)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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