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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6.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與身心障礙者、慈善機構或受刑人之財物或服務有關而採取之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6.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與身心障礙者、非營利組織或受刑人之貨品或服務有關而採取之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6.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與身心障礙者、慈善機構或受刑人之財物或服務有關而採取之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預估增購金額上限為各項預算金額30%。經機關備文通知得標廠商同意後行使增購,其增購期間以下說明之:
(1)自履約期限屆滿次日起2個月內,新年度採購契約尚未成立時,機關得向廠商增購,金額以不超過該項採購金額為限。
(2)於履約期限內預算金額即將用畢,機關得向廠商增購,金額以不超過該項採購金額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611嘉義縣鹿草鄉豐稠村信義新村一號
開標地點
611嘉義縣鹿草鄉豐稠村信義新村一號(行政大樓2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11嘉義縣鹿草鄉豐稠村信義新村一號
履約期限
109年01月01日至109年06月30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押標金收據(或銀行本行支票、郵政匯票)。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須有與本採購案相關之項目)。
【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請勿再提供】。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四)標價清單(正本)。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六)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