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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611嘉義縣鹿草鄉豐稠村信義新村一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11嘉義縣鹿草鄉豐稠村信義新村一號
履約期限
109年01月0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押標金收據(或銀行本行支票、郵政匯票)。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須有與本採購案相關之項目)。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四)標價清單(正本)。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六)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療機構開業執照或依法登記之法人團體及機關。(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七)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檢附以下文件:
(一)X光機之巡迴車之車輛汽車行車執照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發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執照證明」文件,或得標後可取得之說明。
(二)醫事放射師(士)證書及執業登錄於投標廠商之執業執照正反面影本;胸腔專科醫師證書及執業執照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三)X光巡迴車合格駕駛名冊、執照及在職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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