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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6.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與身心障礙者、慈善機構或受刑人之財物或服務有關而採取之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6.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與身心障礙者、非營利組織或受刑人之貨品或服務有關而採取之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6.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與身心障礙者、慈善機構或受刑人之財物或服務有關而採取之措施。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保留向得標廠商行使增購權利,預估增購金額上限為各項預算金額30%,增購品項、價格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數量依機關實際需求供貨
(一)自履約期限屆滿次日起2個月內,新年度採購契約尚未成立時,機關得向廠商增購,金額以不超過該項採購金額為限。
(二)於履約期限內預算金額即將用畢,機關得向廠商增購,金額以不超過該項採購金額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611嘉義縣鹿草鄉豐稠村信義新村一號行政大樓2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11嘉義縣鹿草鄉豐稠村信義新村一號總務科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押標金收據。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
(四)標價清單(正本)。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六)廠商代表授權書,廠商負責人親自出席免附
(七)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蔬果項(預算金額:6,700,000元)、國產水果項(預算金額:670,000元)已於第一次公開招標,決標於得標廠商,故勿對已決標品項進行投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