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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保留向得標廠商行使增購權利,預估增購金額上限為各項預算金額30%,增購品項、價格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數量依機關實際需求供貨。機關免備文向得標廠商行使增購權利,其增購期間以下說明之:
(一)自履約期限屆滿次日起2個月內,新年度採購契約尚未成立時,機關得向廠商增購,金額以不超過該項採購金額為限。
(二)於履約期限內預算金額即將用畢,機關得向廠商增購,金額以不超過該項採購金額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611嘉義縣鹿草鄉豐稠村信義新村一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11嘉義縣鹿草鄉豐稠村信義新村一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6月30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押標金收據(或銀行本行支票、郵政匯票)。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須有與本採購案相關之項目)。
(四)標價清單(正本)。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六)廠商代表授權書(正本,廠商負責人親自出席免附)。
(七)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瓦斯桶若有剩餘瓦斯,每次結算時扣減剩餘瓦斯費用,以實際用量計費。(送貨簽收單註明退瓶公斤數)。
(二)液化石油氣(桶裝)以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氣類產品牌價表─高雄煉油廠牌價(交貨時請廠商檢附叫貨當日以最近一期牌價表),加上決標後之每公斤單價,該加總金額為該次送貨之液化石油氣每公斤單價;瓦斯淨重每桶50公斤裝、20公斤裝或依機關需求指定。瓦斯桶由廠商自備,不得加收任何費用。
(三)本清單之預估數量或預估採購金額僅供參考,得標廠商履約期間應依機關訂單或通知之實際數量送貨,驗收無誤後付款。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