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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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履約如已逾機關之預算金額(採購上限)時,或機關未能及時完成下次招標決標作業或其他需要時,機關於徵得廠商同意後,依原契約條件繼續履約,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擴充金額以新臺幣572,670元為上限,最長至114年3月31日止,預估採購數量僅供參考,仍以實際採購數量為準。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培德路9-3號(總務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索取,另提供郵遞領標,請附貼足回郵郵資之大信封,註明聯絡人姓名及地址,備註索取本案招標文件,郵寄至臺中市南屯區培德路9-3號(總務科)。
開標地點
臺中市南屯區培德路9-3號(本監行政大樓2樓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培德路9-3號(本監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公司營業項目應與本案相符)。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述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s://gcis.nat.gov.tw)。「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勿再提供」。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及其他投標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公司營業項目應與本案相符)。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
(三) 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
(四)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第1頁,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
(五) 投標標價清單(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
(六) 押標金之繳納憑證或票據。
(七) 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第8項(打V)是者,請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八) 切結書(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
(九) 同意書(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
(十) 委託代理授權書(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負責人本人出席者免附。
二、其他說明:
(一) 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間內應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二) 本案如逢政府機關宣布停止上班時,依「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止收件日(以下簡稱截標日)或開標日是否延期處理原則」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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