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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全案應於112年12月31日全部驗收完成(詳如招標文件)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技標廠商得以下列2種方式之一參與本案之投標
(1)建築師事務所得單獨投標者
(2)「土木或結構或電機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登記範圍包括土木或結構或電機技術服務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皆應與開業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
(二)特定資格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由投標廠商共同提出,其範圍包括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建築或土木工程之專案管理或設計監造委託技術服務,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3,224萬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之預算8,060萬者,需檢附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合格證明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影本;採計民間單位實績者,需檢附驗收合格證明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影本,並應經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認)證。
(三)技標廠商之基本資格與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更正公告如下:
一、投標須知五十,於招標機關指定地點完工: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彰化縣員林市法院街73號及彰化縣二林鎮二溪路三段240號旁工址)。
二、投標廠商評選須知-參、評選標準:補充說明實績含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
二、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P2補充由主要投標廠商代表簽章用印
四、本案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公開採購評選委員名單如下;胡榮俊(學者)、李國榮(公務人員)、李嘉晃(公務人員)吳信彥(公務人員)、蘇坤銘(公務人員)、劉桂文(公務人員)李清祥(產業界人士)、李招宗(公務人員)、謝信得(公務人員)、張錦倉(公務人員)。
五、履約期限-全案應於112年12月31日全部驗收完成(詳如招標文件)。
六、預計金額80,060,000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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