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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有效期間自民國108年2月1日起至109年1月31日止,擴充期間為2個月,契約期滿後如本所尚未完成採購決標時,在徵得廠商同意後,依本契約繼續履約至次期決標日,最長至109年3月31日止(以換文方式處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臺中市南屯區培德路11號(總務科)
開標地點
臺中市南屯區培德路11號(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2樓簡報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培德路11號(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營業項目應與本案相符)。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它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述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者,視為無效標。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詳投標須知第46點。
(四)須附自有密封式壓縮清運車輛2輛以上之行車執照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現場領標、郵遞領標或電子領標說明如下:
1.親自領取:請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至12月25日17時止(辦公時間內),向總務科承辦人免費索取。
2.郵遞領標:請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至12月25日17時止(以本所收發室時間為憑,請自行估算郵遞時間)附貼足回郵郵資之大型信封,註明收件人姓名及地址,備註索取「廢棄物清運」招標文件,郵寄至台中市南屯區培德路11號總務科免費索取。
3.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廢棄物清運」之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如有疑義,請以書面向本所提出。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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