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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臺中市南屯區培德路11號(總務科)
開標地點
臺中市南屯區培德路11號(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2樓簡報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培德路11號(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①營業項目:代碼E10310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或②營業項目:代碼E101011,乙等綜合營造業,其送審文件、工程查核、竣工文件及驗收資料等(不限以上文件),需委由執業之環境、土木或水利工程技師(擇一)簽章,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它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述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餘詳投標須知第49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工程已取得台中市政府雜項執照,開工日以本所通知為準。簽約後應完全配合,並不得依此提高契約價金,或要求補償,或不完成履約行為。若臺中市政府審定圖說與本所契約圖說不合,應配合本所提出辦理變更。
(二)餘詳其他須知。
特別說明:
1.本案水保計畫農委會水保局已核定,雜照部分臺中市政府已核發,本案水保計畫僅為水保工程。
2.本標案與前標案不同之處:修正廠商資格,工程減項及增加預算(合計約300萬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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