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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採購有效期間為半年,自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民國106年6月30日止,契約期滿後如次期主辦招標機關尚未完成採購決標時,在徵得廠商同意後,依本契約繼續履約至次期決標日,最長至106年9月30日止(以換文方式處理,免召開議價會議),預估採購數僅供參考,仍以實際採購數量為準。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臺中市南屯區培德路11號(總務科)
開標地點
臺中市南屯區培德路11號(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2樓簡報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培德路11號(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營業項目應與本案相符)。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它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述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現場領標、郵遞領標或電子領標之廠商,提供招標文件清單1份,供廠商檢視全份招標文件明細。
1.親自領取:請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17時止(辦公時間內),向總務科免費索取。
2.郵遞領標:請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17時止(以本所收發室時間為憑,請自行估算郵遞時間)附貼足回郵郵資之大型信封,註明公司名稱、地址、電話、聯絡人姓名,備註索取「106年度上半年臺中地區矯正機關收容人副食品聯合採購案-豬肉調理類」招標文件,郵寄至台中市南屯區培德路11號總務科免費索取。
3.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106年度上半年臺中地區矯正機關收容人副食品聯合採購案-豬肉調理類」之招標文件。
(二)本案為聯合採購,分別訂約,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算9日曆天內,到台中地區聯合採購各監所總務科(行政室)簽訂合約並繳交履約保證金。
(三)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如有疑義,請以書面向本所提出。
(四)攜帶違禁品之處罰:廠商送入貨品,其出入必須遵守機關一切法令規章事項,如攜帶違禁物品(如附件)進入戒護區經查獲者,除暫時留供調查瞭解外,第1次查獲者,懲罰新台幣1萬元;第2次查獲者,懲罰新台幣2 萬元;第3次查獲者,懲罰新台幣3萬元。累計達3次,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其情節重大者,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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