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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新竹市北區延平路一段110號(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收發)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15日內開工,工期為9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丙等以上之綜合營造業(依內政部營建署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4條辦理);並依營造業法第4條第1項規定,投標廠商需為本年度營造業公會會員。
(二)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影本。
2、106年營造業公會會員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4、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4.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6.投標代理人委任書(正本)。
7.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一覽表(加蓋公司大小章)。
8.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加蓋公司大小章)。
9.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10.承攬工程手冊(檢附1~20頁之影本,並請雙面影印)。
11.工程實績證明(不限定公家機關):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一,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並應含採購機關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12.法律責任切結書(負責本案各類技師之切結書可於得標後繳交。)。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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