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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 履約期限內,若有政策性移監其他地區,取得廠商同意後,將另行與得標廠商辦理議價增購。
(二)、 履約期限內,機關得經廠商同意後,增購金額上限為預算金額之30%,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不另行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得標廠商惡意怠於履約
履約期限
115年1月1日起至116年4月30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四)、 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規定勾選並加蓋負責人及廠商印。
(五)、 經營或租賃汽車(遊覽車)運輸業營業證明文件。
(六)、 投標廠商須檢附3輛(含)以上, 5年內出廠之遊覽車行車執照影本、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及最近一期營業大客車保養檢查紀錄表,且須為投標公司自有車輛,若為靠行車輛,得標廠商應負連帶保證之責。(本案履約期限為116年4月30日,5年內出廠證明須能涵蓋至履約期限為止。)
(七)、 廠商擔保切結書。
(八)、 須有遊覽車乘客之相關法定保險投保文件。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