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mamajo@mail.moj.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20天內開工,開工日起120天完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基本資格:丙等以上之綜合營造業(依內政部營建署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4條辦理);並依營造業法第4條第1項規定,投標廠商需為本年度營造業公會會員。
(二) 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影本。
2.108年營造業公會會員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從事與本採購性質相關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依經濟部函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廠商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網站或直轄縣、市政府資料網站查詢登記證明文件列印以供審查,若廠商僅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則本項廠商資格不合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5.廠商信用證明文件。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I.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II.非拒絕往來戶。
III.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IV.資料查詢日期。
V.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無效。
6.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7.廠商投標切結書(加蓋公司大小章)。
8.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
9.企劃書1式7份(依審查評分表項目編列內容)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