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520彰化縣田中鎮平和里山腳路五段三六0巷一七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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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6.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與身心障礙者、慈善機構或受刑人之財物或服務有關而採取之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6.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與身心障礙者、非營利組織或受刑人之貨品或服務有關而採取之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6.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與身心障礙者、慈善機構或受刑人之財物或服務有關而採取之措施。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契約有效期限屆滿後,如機關招標尚未完成採購決標,廠商仍須依本契約所列條件提供人力及服務,繼續履約至次期決標日止,以2個月(108年2月28日)為期限。
2.得標廠商如經評估履約情形良好,得後續擴充1年,經雙方同意後,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20彰化縣田中鎮平和里山腳路五段三六0巷一七0號
開標地點
520彰化縣田中鎮平和里山腳路五段三六0巷一七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20彰化縣田中鎮平和里山腳路五段三六0巷一七0號
履約期限
自107年2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與本勞務工作承攬相關行業之公司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二)納稅證明繳款書。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勞務人員證明(須附勞保、健保及薪資或扣繳憑單證明及定期健康檢查報告,其中必須有廚師證照、廚工名冊,證照依名冊順序排列,且勞務人員於評審時須在職,否則不得參與評審)。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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