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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履約期限屆滿後,經機關核可並徵得廠商同意得予續約,最長1年,廠商依原契約所列條件提供服務,擴充之金額上限為新臺幣2,655,000元整。
(2).如因機關未能及時完成招標作業,廠商亦得依機關之需要,按原契約所列條件繼續提供服務,最長不超過3個月,並不得增加契約以外之額外報酬。
(3).使用後續擴充條款,經雙方同意後,以換文方式辦理免經議價手續。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24004高雄市燕巢區橫山里正德新村6號總務處
開標地點
824004高雄市燕巢區橫山里正德新村6號明陽中學本校行政大樓2樓簡報室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認投標廠商能如期履約並確保履約品質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認投標廠商能如期履約並確保履約品質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4004高雄市燕巢區橫山里正德新村6號明陽中學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112年6月1日起至113年5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附加說明: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前述証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如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查詢列印「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或「工廠登記基本資料」。)【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使用,請廠商切勿再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廠商履約資格條件:勞務採購契約:第二條第(一)項第6款第(4)目A點-廠商每日派至機關實際工作人員其中應有1名具有行政院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所核發之技能檢定中餐烹調職類丙級以上之技術士證照及1名具有鍋爐丙級以上之技術士證照。(其中有關鍋爐證照部分,由第1次招標鍋爐丙級技術士證照調整為招標具有鍋爐操作相關證照)
2.因食安管理,廠商派至機關之工作人員必須經公立醫院(或衛生醫療機構) 供膳作業從業人員之體檢無食品衛生等相關規範之疾病。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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