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p580621@mail.moj.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於履約屆滿次日起或年度採購金額已達契約採購上限時(詳本須知第六點),保留1個月之後續擴充權利,後續擴充期間按本契約標價清單決標單價計算。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55臺東縣鹿野鄉瑞豐村永嶺路27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55臺東縣鹿野鄉瑞豐村永嶺路270號
履約期限
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其營業項目應與本案投標標的相關業者。
(2)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療機構開業執照或合格醫事檢驗單位證明文件。
(3)納稅或無欠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二)應備文件:押標金票據或匯款單據影本(以現金繳納者應附本所開立之臨時收據)、投標廠商聲明書、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標價清單、廠商資格及應備文件審查表、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切結書、委託代理授權書(負責人出席或未派員出席者免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領取招標文件:
(1)領取時間、地點:於截止收件前至本所總務科【地址:台東縣鹿野鄉瑞豐村永嶺路270號】洽本案招標承辦人:李致平(電話089-581014轉103)領取。
(2)郵購招標文件:附大型回郵信封並貼足郵資,並詳填回郵地址、收受廠商名稱、收件人及其連絡電話等,以郵遞寄達本所總務科承辦人收;郵購封面請註明領取招標文件字樣及招標案號、標案名稱,郵購招標文件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3)政府電子採購網網頁,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投標案各項文件、封套封面等。廠商以電子方式領標而以傳統書面投標、廠商須將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附具於標封內。(該明細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糸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
(二)投標文件所載總標價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如以文字為數次表示之總標價不一致時,以最低額為準。
(三)廠商填寫標價清單各單項合計總價無訛,但總標價大寫金額較各分項總價合計金額為低時,得標廠商應自行調整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只能調低不得調高),使各項價格合計總額與總標價大寫金額相符。
(四)廠商匯款帳號如與公司名稱不同(例如匯款帳號附加負責人姓名者),投標文件及計價領款均應加蓋與匯款帳號相同之印章。
(五)為確保廠商權益,請於投標前詳閱投標須知、契約條款等相關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