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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履約屆滿後,如次期主辦招標機關尚未完成採購決標時,得保留最長2個月之後續擴充權利;後續擴充期間各品項單價依本契約標價清單決標單價計算。次期主辦招標機關完成招、決標契約生效日起,即為本契約後續擴充終止之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55臺東縣鹿野鄉瑞豐村永嶺路27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55臺東縣鹿野鄉瑞豐村永嶺路270號
履約期限
自106年7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其營業項目應為「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4條及第6條規定之甲級電器承裝業【依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列為廠商資格審查文件,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審查文件,將視為不合格】。
(2)納稅或無欠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二)應備文件: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資格及應備文件審查表、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標價清單、押標金票據(現金繳納者請附本所開立臨時收據、匯款繳納請附匯款單影本)、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附加說明
(一)領取招標文件:
(1)領取時間、地點:於截止收件前至本所總務科【地址:台東縣鹿野鄉瑞豐村永嶺路270號】洽本案招標承辦人:李致平(電話089)581014轉103)領取。
(2)郵購招標文件:附大型回郵信封並貼足郵資,並詳填回郵地址、收受廠商名稱、收件人及其連絡電話等,以郵遞寄達本所總務科承辦人收;郵購封面請註明領取招標文件字樣及招標案號、標案名稱,郵購招標文件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3)政府電子採購網網頁,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投標案各項文件、封套封面等。廠商以電子方式領標而以傳統書面投標、廠商須將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附具於標封內。(該明細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糸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
(二)本採購案標價清單總標價與廠商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總標價金額不相符時,以金額較低者為準。
(三)廠商填寫標價清單各單項合計總價無訛,但總標價大寫金額較各分項總價合計金額為低時,得標廠商應自行調整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只能調低不得調高),使各項價格合計總額與總標價大寫金額相符。
(四)廠商匯款帳號如與公司名稱不同(例如匯款帳號附加負責人姓名者),投標文件及計價領款均應加蓋與匯款帳號相同之印章。
(五)為確保廠商權益,請於投標前詳閱投標須知、契約條款等相關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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