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ksbpd01@mail.moj.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24高雄市燕巢區正德新村5號總務科
開標地點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行政大樓2樓會議室(高雄市燕巢區正德新村5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4高雄市燕巢區正德新村5號總務科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二、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基本資格:經營、製造或銷售標的之相關廠商。
(營業項目應有關鍋爐、壓力容器、熱交換器製造及買賣、安裝及維護保養項目)。
(二)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應有關鍋爐、壓力容器、熱交換器製造及買賣、安裝及維護保養項目)。(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勿再提供)。請依 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2)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影印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繳納押標金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5.鍋爐協會會員。
6.須具備產品責任險1000萬元(含)以上之保障。
為使本案安全落實投標廠商不得使用非投標廠商之證照。
三、其它:
(一)投標者應詳閱全部招標文件及契約條款,本案採購標的需含安裝於本所戒護區,投標前須親至案場詳細勘查,請於截止投標前於每一上班日持身分證明文件向本所總務科申請現場勘查,俾對本案有深切瞭解,對於案場安裝條件、運輸路程、原有溝渠、建築物、施工環境、門禁管制、工作時間、工人來源以及當地法規等,均應完全明瞭,如有疑問應即要求本所解釋。倘因事前疏忽致遭受任何損失,概由得標廠商自行負責,日後並不得要求任何加價,不得諉稱不了解致衍生出異議或藉詞推卸其應適當估計全部相關安裝費之責任。
(二)本案截標日、開標日若遇天災或其他因素經本機關所在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者,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停止上班半日或1日均適用)。
第1次更正公告]延長等標期
更正後內容
更正後截止收件日期為:110年10月26日下午17時00分止
更正後開標日期及地點:110年10月27日上午10時整在本所行政大樓二樓會議室
履約期限:決標日起至110年12月6日
===========財物採購契約:=========
P.15保固修改
(一) 保固期:保固內容包含「定期保養」及「緊急搶修」
1.自驗收完成日起保固三年,在保固期間內因施工不當或使用材質不良所引起之故障,概由廠商無償修理之,但若係天災人禍非人力所能抗拒者,及人為之錯誤不在此限。
2. 保固期間定期保養:每6個月至少1次至現場檢點服務,並作成書面紀錄(含水質檢驗報告)。檢點範圍:鍋爐本體、燃燒機、瓦斯管線、自動控制、安全裝置、燃燒系統、煙囪結構等鍋爐附屬品、置附屬裝置及水質檢驗。
3.承包商應於接獲本所維修通知起6小時內派人員至本所處理,逾時應支付機關懲罰性違約金5,000元,每逾4小時再支付機關懲罰性違約金5,000元,累計逾24小時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向廠商追償。
4.到場後48小時內維修完畢,使鍋爐恢復正常運作,逾時應支付機關懲罰性違約金5,000元,每逾12小時再支付機關懲罰性違約金5,000元,累計逾期72小時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向廠商追償,懲罰性違約金承包商應至機關繳納,拒繳機關得動用保固保證金扣抵逕為處理,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造成之瑕疵致無法使用時,該無法使用之期間不計入保固期;所造成損害機關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5.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造成之瑕疵致無法使用時,廠商應於期限內提出書面說明,經本所核可後,不計入逾期時間。
=============05. 1.5ton鍋爐規範書============
P.3
五、設計標準:
3. 檢驗-
A. 須取得小型鍋爐構造檢查合格證。
B. 得標廠商將安裝、熔接及竣工資料,提供給監造單位及承辦單位審核,確認鍋爐製造品質。
P.7~8
十一、 保固相關規定
P.8
B.熱交換管材質:STB 340 ψ60.3*Υ3.6mm(或以上)
H.鍍鋅外覆烤漆保溫板(特殊耐熱粉體烤漆)1式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