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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總務科劉先生(408215臺中市南屯區春社里培德路3號)
開標地點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行政大樓二樓第一會議室(408215臺中市南屯區培德路3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收發室(408215臺中市南屯區春社里培德路3號)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09年12月18日以前將採購標的送達本所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凡領有得提供本採購標的內容相關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證明文件,且無政府採購法規定不得參與採購或投標情形之廠商,均可參與投標。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營業項目應與本案相符)。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它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再提供)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經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攜帶違禁品之處罰:廠商進入本所,其出入必須遵守機關一切法令規章事項,如攜帶違禁物品(如附件)進入戒護區經查獲者,除暫時留供調查瞭解外,第1次查獲者,懲罰新臺幣1萬元;第2次查獲者,懲罰新臺幣2 萬元;第3次查獲者,懲罰新臺幣3萬元。累計達3次,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其情節重大者,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6、請廠商於投標前務必了解本案投標須知及契約內容,以避免決標後發生履約糾紛。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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