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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 本採購案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採購項目或執行金額已逾原預估數量或契約金額時,或次期招標機關未完成決標作業時,機關於徵得廠商同意後,依原契約條件繼續履約,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2. 後續擴充金額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擴充金額以新台幣300,000元整為上限,期間為3個月。各單項之數量或金額上限之餘額可流用至其他單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5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六一七號(總務科)
付款方式
機關未收取費用(僅需支付平台費),但郵寄索取者需自付郵資
開標地點
本監行政大樓2樓會議室。(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617號)。本案於開標、審標後接續於同一地點辦理減價、比減價格事宜。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廠商任意投標或棄標或圍標或拒簽約等情事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5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六一七號(總務科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4. 經營或租賃汽車(遊覽車)運輸業營業證明文件。
5. 投標廠商須檢附2輛(含)以上,5年內出廠(2022年4月1日後)之遊覽車行車執照影本、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及最近一期營業大客車保養檢查紀錄表,且須為投標公司自有車輛,若為靠行車輛,得標廠商應負連帶保證之責。
6. 切結書。
7. 須有遊覽車乘客之相關法定保險投保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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