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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履約期滿,而採購機關於辦理下期招標未能決標前,得洽得標廠商依原契約繼續供應,期限至109年3月31日止,
本採購增購金額:新臺幣(下同)外島篩檢增購53,213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5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六一七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但郵寄索取者需自付郵資
開標地點
本監二樓會議室(325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六一七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監總務科收發處(325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六一七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與本採購標的相關行業者,需提出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可之合格醫事檢驗單位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療機構開業執照或依法登記之法人團體及機關(構),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最近一期營業稅繳 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但免繳營業稅之廠商得免提供。
3.標價清單正本。
4.招標投標及契約三用文件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押標金繳納證明。
7.委託代理授權書(負責人本人出席者可免付),現場將查驗身分證明文件。
8.信用證明文件: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9. 金融查詢同意書。
※非營利之公立醫療(事)機構,得免提出納稅及信用證明文件。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