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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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85澎湖縣湖西鄉鼎灣村一之一號(本監總務科-採購組)
開標地點
885澎湖縣湖西鄉鼎灣村一之一號(本監禮堂)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5澎湖縣湖西鄉鼎灣村一之一號(本監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111年1月01日至111年6月30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與本次採購標的有關之業別廠商,或領有政府核發雜貨或農民生產必需品批發、零售之廠商。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二)納稅證明:1.稅捐機關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最近一期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三)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現場領標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至本監總務科領取。
2.函索者,需自備大型回郵信封並書明領取採購標的名稱(信封上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自行估計郵遞時間貼足回信 郵資)。
3.電子領標: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
4.現場領標或函索者,為避免誤觸投標須知第50條,三用文件請勿用影印投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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