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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85澎湖縣湖西鄉鼎灣村一之一號(本監總務科-採購組)
開標地點
885澎湖縣湖西鄉鼎灣村一之一號(本監行政大樓二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5澎湖縣湖西鄉鼎灣村一之一號(本監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凡經營與本次採購標的有關之業別廠商,領有政府核發之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二)納稅證明。
(三)廠商信用證明。
二、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鍋爐製造廠必須具有勞動部核發熔接鍋爐煙管式圓筒型鍋爐製造設施合格證(廠商為非製造廠檢附銷售代理證及原製造廠設施合格證)。
2.行政院勞委會核發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證書。
3.行政院勞委會核發之鍋爐操作人員乙級技術士以上證照1人(含)以上。
4.鍋爐及壓力容器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5.鍋爐協會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1.現瑒領標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至本監總務科領取。2.函索者,需自備大型回郵信封並書明領取採購標的名稱(信封上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自行估計郵遞時間貼足回信郵資)。3.電子領標: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ww.web.pcc.gov.tw)免費下載。
註:本案已取消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鍋爐 2,000 萬以上產品責任險」證明文件之規定,詳如招標規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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