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klpz3@mail.moj.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有效期自109年2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機關有需要時,於徵得廠商同意後,依原契約繼續履約至109年8月31日;或履約如已逾個別機關之預算金額(採購上限)時,機關於徵得廠商同意後,依原契約條件繼續履約,擴充增購之金額以各採購預估總價金額五分之二為上限。在契約之有效期及屆滿或終止前所發出之訂購通知均屬有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東光路199號
開標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東光路199號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行政大樓二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東光路199號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資格: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符合本須知採購標的相關事業登記或商業登記證
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如有蔬果類之投
標廠商其身分為自耕農時,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其他應附具之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符合本須知採購標的相關事業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請勿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證明文件,如以該證作為證明者,視為無效標)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
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
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
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
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投標文件規定者,機關
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2)可依下列方式辦理:
a.逕自「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之
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b.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
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
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
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
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
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
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證明相同時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但免
繳營業稅之廠商得免提供。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
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
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押標金。
6.金融查詢同意書。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