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klpz2@mail.moj.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東光路19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東光路199號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50日內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如附加說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符合本案採購標的相關事業,廠商登記或設⽴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
登記證明⽂件、⾮屬營利事業之法⼈、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登記之證明
⽂件、⼯廠登記證明⽂件、許可登記證明⽂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案證
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之證明⽂件
(經濟部98年4⽉2⽇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98年4⽉13⽇起營利
事業登記證停⽌使⽤,請廠商切勿再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證明⽂件)。前項
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
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期證明者,得以前⼀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
且未屆第⼀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登
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統⼀發票者,應⼀併檢附申領統⼀發票購票證相關⽂
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期或前⼀期證明相同期間
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稅之查復表代之。);但免繳營業稅之廠商得
免提供。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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