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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機關得要求依原契約單價展延契約有效期2個月,應徵得廠商同意。在契約之有效期及屆滿或終止前所發出之訂購通知均屬有效。期限至107年2月28日止擬增購之金額為各採購預估總價金額之5.5分之2。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東光路19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東光路199號
履約期限
自106年7月16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符合本須知採購標的相關事業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如有蔬果類之投標廠商其身分為自耕農時,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其他應附具之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符合本須知採購標的相關事業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請勿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證明文件,如以該證作為證明者,視為無效標)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詳如公開招標須知51條第1項第2款第1目)
(2)可依下列方式辦理:
a.逕自「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b.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押標金。
6.金融查詢同意書。
以上僅概述,詳情請閱公開招標須知51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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