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66宜蘭縣三星鄉拱照村三星路三段365巷安農新村1號
電子郵件信箱
ilp00743@mail.moj.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66宜蘭縣三星鄉拱照村三星路三段365巷安農新村1號
開標地點
266宜蘭縣三星鄉拱照村三星路三段365巷安農新村1號行政大樓簡報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行,以保障勞工。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6宜蘭縣三星鄉拱照村三星路三段365巷安農新村1號
履約期限
決標後由本監通知簽約日起算至111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社工師之廠商資格如下:(擇一符合)
(1)已立案且經評鑑合格設有精神科或身心科之醫療院所。
(2)依法設置之心理諮商所或心理治療所或社工師事務所。
(3)法登記之精神醫療相關學、協會團體及機關(構)、心理諮商輔導相關學、協會團體及機關(構)或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
(4)依法登記可提供合格心理諮商或心理治療服務人員之機關(構)、學校、相關學(協)會及財團法人基金會等。
(5)依法設置之社工師事務所或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投標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使用,請廠商勿再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派駐人員應附具身分證、學歷證明及相關證照影本)。
2、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如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則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委託代理出席授權書(正本)-(可放置於標封內或現場提供、負責人本人出席者可免)。
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請加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