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66宜蘭縣三星鄉拱照村三星路三段365巷安農新村1號
電子郵件信箱
ilp00743@mail.moj.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請載明擴充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並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未來保留增購權利者免填):本採購案如得標廠商履約情形良好,將依機關實際需求辦理後續擴充。後續擴充金額:標餘款,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擴充期間至110年12月31日為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66宜蘭縣三星鄉拱照村三星路三段365巷安農新村1號總務科
開標地點
266宜蘭縣三星鄉拱照村三星路三段365巷安農新村1號行政大樓簡報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6宜蘭縣三星鄉拱照村三星路三段365巷安農新村1號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與本採購標的相關之製造、經銷、販賣之行業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得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之登記資料投標。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標價清單正本。
4.招標投標及契約三用文件。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押標金或收據:新臺幣: 50,000元整。
7.委託代理授權書(負責人本人出席者可免付)。
8.信用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請加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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