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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四十三、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一) 後續擴充執行:
1. 履約期限完成後,因機關無法完成次契約決標作業。
2. 採購項目或執行金額已逾原預估數量或預算金額。
3. 需徵得廠商同意後,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以換文(同意書)方式辦理,免召開會議。
(二) 預計擴充金額新臺幣367,875元整。
擴充時間為112年7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76花蓮縣光復鄉大全村建國路一段一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自強外役監獄421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6花蓮縣光復鄉大全村建國路一段一號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
登記或商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工廠登記證、行號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合法之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 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影印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三)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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