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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後續擴充執行:
(1)因機關無法於111年度完成次年度決標作業。
(2)採購項目或執行金額已逾原預估數量或契約金額。
(3)廠商需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以換文(同意書)
方式辦理,免召開會議。
2.預計擴充金額新臺幣300,000元整。
3.擴充期間為決標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
擴充金額:300,0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73花蓮縣吉安鄉吉安路6段70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3花蓮縣吉安鄉吉安路6段700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必要時機關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
查驗。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登記證、工廠登記
證明文件、行業登記證、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
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
件。前述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
之。(按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
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廠商不及提出最近
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
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
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
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
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
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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