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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履約屆滿後,機關徵得廠商同意,依原契約條件繼續履約至次期決標日止(延長期間最長以1個月為限),並且後續擴充金額不超過決標金額六分之一;或本採購金額如已逾契約金額時,機關徵得廠商同意後,依原契約條件繼續履約,後續擴充金額不超過決標金額六分之一。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總務科(地址:臺東市廣東路317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50臺東縣臺東市廣東路317號
履約期限
自108年01月01日起至108年06月30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應與採購標的相關之農產品批發或零售業者。
附加說明
一、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業項目應與採購標的相關之農產品有關。【依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列為廠商資格審查文件,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審查文件,將視為不合格】。
(二)納稅或無欠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四)投標標價清單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
(六)押標金證明文件
(七)切結書
二、領取招標文件:
(一)領取時間、地點:公告日起至截標日止,至本監總務科【地址:臺東市廣東路317號】洽本案招標承辦人:陳先生(電話089-310185#223)領取。
(二)郵購招標文件:請於公告規定時間內,附A3規格大型回郵信封並貼足郵資,並詳填回郵地址、收件人及其連絡電話等,以郵遞寄達本監總務科承辦人收;郵購封面請註明領取招標文件字樣及招標案號、標案名稱,郵購招標文件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三)政府電子採購網網頁,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投標案各項文件、封套封面等。廠商以電子方式領標而以傳統書面投標、廠商須將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附具於標封內。(該明細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糸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
三、本採購案標價清單總標價與廠商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總標價金額不相符時,以金額較低者為準。
四、廠商填寫標價清單各單項合計總價無訛,但總標價大寫金額較各分項總價合計金額為低時,得標廠商應自行調整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只能調低不得調高),使各項價格合計總額與總標價大寫金額相符。
五、廠商匯款帳號如與公司名稱不同(例如匯款帳號附加負責人姓名者),投標文件及計價領款均應加蓋與匯款帳號相同之印章。
六、為確保廠商權益,請於投標前詳閱投標須知、採購契約等相關規定。
七、廠商對於本案採購品項、規格如有疑義,請洽本機關收容人伙食管理人謝先生(聯絡電話:089-310185#219、傳真:089-310187)。
八、本案由本機關主辦採購招標,適用採購機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得標廠商依適用機關所預估採購數量分別履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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