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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11屏東縣竹田鄉永豐村永豐路13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11屏東縣竹田鄉永豐村永豐路132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須至少符合1項
1.已立案且經評鑑合格設有精神科或身心科之醫療院所。
2.依法設置之心理諮商所或心理治療所。
3.依法登記之精神醫療相關學、協會團體及機關(構)、心理諮商輔導相關學、協會團體及機關(構)。
4.依法登記可提供合格心理諮商或心理治療服務人員之機關(構)、學校、相關(協)會及財團法人基金會等。
5.心理師專業人員協會、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依法設置之心理師事務所、社工師事務所。
6.自然人:
(1.)已考取社會工作師、心理師執照者。
(2.)依法已具有應考社會工作師執照、心理師執照之資格者。
附加說明
接續廠商資格摘要:
(二)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與本採購案相關之廠商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若廠商未檢附上述文件,則為資格不符合,無法參加比價、決標。(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若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證明文件,將視為無效。)
2.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自然人附具下列文件:無須裝訂,共5份(須與投標文件一併裝封,開標現場不另接收任何文件)
(1.)符合資格之各項執照或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2.)國民身分證正、反影本。
(3.)履歷表(相關工作經驗介紹等)
(4.)自傳。
(1)派駐社工人員2名、心理師1名資料:廠商應於派駐前7日內以書面函文檢附派駐人員名冊、簡歷(含照片)及資格證明文件供機關審核。
(2)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1.有第101條第1款至第5款情形或第6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3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2.有第101條第7款至第14款情形或第6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1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第1次修正投標須知:本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第2次修正心理專業處遇人員自然人投標標價清單。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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