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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11屏東縣竹田鄉永豐村永豐路132號
開標地點
911屏東縣竹田鄉永豐村永豐路132號(本監行政大樓2樓小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11屏東縣竹田鄉永豐村永豐路132號(本監總務科收發)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一) 規劃設計部分: 1. 自決標簽約日起14日曆天內提出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經立案或政府登記合格之建築師事務所、電機技師事務所、機械技師事務所或電機技術顧問機構(公司)之一者(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前項之證照,依法令係按一定條件發給不同等級之證照或並定承包限額者,依其規定。(依行政院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D號令,核定營業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即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投標廠商注意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接續廠商資格摘要
(二)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
(六)切結書。
(七)採購標單。
(八)企劃書5本。
其他須知(請機關自行訂定。例如:採共同投標、統包、替代方案、辦理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之採購、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之採購、辦理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2條規定之採購,應注意依相關法規,將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事項納入。):
(一)開標時,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由負責人或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之代理人,攜帶身分證件及印章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或逾開標時間15分鐘後到場者,視同放棄。
(二)合約正本及副本應由得標者自行製作(本校僅提供完整內容1份),其費用均包含在合約總價內由廠商自理,不另給價。
(三)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有無決標,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四)投標廠商負責人不克出席企劃書簡報、議價及各項協調會時,其代理人應填具委託授權書。
(五)投標需經資格審查合格後,始得進入後續評審,經本機關評審委員會評定為最符合需要者,並依名次先後依序辦理議價(約)。自決標完成後至簽約前,決標廠商因故不辦理簽約,本機關得向後序位之廠商繼續辦理議價(約),並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5日內至本校辦理簽訂契約手續;未經本校同意而逾期不辦理簽約者,將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校落實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第103條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條款。
(八)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撤銷決標,並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1)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2)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3)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4)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5)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6)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7)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8)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9)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10)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11)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
(12)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13)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14)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九)投標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1)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2)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十)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期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屏東縣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則截止投標日與開標日均順延至次一辦公日。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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