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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11屏東縣竹田鄉永豐村永豐路13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11屏東縣竹田鄉永豐村永豐路132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分批交貨自決標日起至107年6月30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本案相關行業) 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主管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均屬之),若廠商未檢附上述文件,則為資格不符合,無法參加比價、決標。(配合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請勿出示該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
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接續廠商資格摘要: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酵母文件資料荷蘭DSM廠(或同等品)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輸入許可通知、進口報單、酵母成分表) 如使用同等品另檢附第5項文件資料。
(五)使用同等品投標: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其經審查非同等品者,為不合格之廠商,廠商提出同等品時,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 準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以供機關審查。其經審查為同等品者,方得使用。
二、本採購案為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三、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辦理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參加比減價時,廠商負責人未到場,可由授權人參加,需備妥授權書。
四、開標後如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皆超過底價時,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逾越上開金額時,得洽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減價權益,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逾越上開金額時,應予廢標。
五、機關辦理採購以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辦理。
六、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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