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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於契約期滿後,機關於徵得廠商同意後,依原契約條件繼續履約至113年01月31日,擴充金額:新台幣40,000元為上限;或採購金額如已逾契約金額時,機關於徵得廠商同意後,依原契約條件繼續履約,擴充金額:新台幣4萬元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31高雄市大寮區內坑里淑德新村1號-1樓總務科
開標地點
831高雄市大寮區內坑里淑德新村1號-戒護區教室五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1高雄市大寮區內坑里淑德新村1號-1樓總務科收發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一)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二)投標須知。
(三)招標規範。
(四)服務企劃書。
(五)契約條款。
(六)投標廠商聲明書。
(七)資格審查表。
(八)委任授權書。
(九)退還押標金申請書。
(十)投標標封封面。
二、標封內應附文件:(第二項至第九項文件未附,為不合格標)
(ㄧ)資格審查表。
(二)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押標金票據或現金繳納之收據。
(五)廠商納稅之證明。
(六)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七)廠商信用證明。
(八)合格驗光師(生)執照影印本。
(九)服務企畫書(1式13份)。
三、其他須知:
(一) 服務企劃書:
1、投標廠商應製作本採購案之服務企劃書(A4紙大小)1式13份,裝訂妥當後將之置入標封內投標,以作為審查之依據。
2、服務企劃書之撰寫內容應與本案所訂之評審項目有關。
3、請以中文書寫清楚(不得使用鉛筆)並於最末頁加蓋廠商印章,整份企劃書之總張數建議盡量不要超過6張(基於環保考量,請盡量雙面列印)。
(二)樣品:須備妥各種等級之眼鏡樣品【3種固定價格等級:新台幣1000元、1500元、1800元(價格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口頭簡報時進行變更,如打八折、買一送一或滿3000送300…等等,若有此情形,於評選項目第一項:價格之完整性及合理性以零分計算),每種應準備至少1件;至多6件樣品。每件樣品均須註明其價格等級並檢附照片1張】,將之包裝妥當並貼上「樣品封」後(如未包裝妥當以致樣品有所遺失、汙損、破壞者,由廠商自行負責),隨其他招標文件一起密封後投標。
(三)開標及審標方式:開標後由機關人員審查投標文件(服務企劃書只清點份數),投標文件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未符合者,其服務企劃書不予評審。
(四)本採購評審作業:
1.由本監自行成立評審小組,由委員就投標廠商所提供之服務
企劃書、樣品及其他表現,共同評審出最優廠商。評審委員由本監人員及收容人代表(共計13名)組成。
2.廠商(或代理人)得以口頭簡報方式加強說明其樣品特色、優點、可額外給付機關之優惠或其他事項等(口頭簡報不列入評審項目,但得為委員評審之參考)。
3.評審過程:
(1)廠商須先經資格審查合格後,始得參加本階段之評審。
(2)如合於參加評審之廠商有2家以上,須於評審現場當場抽籤決定簡報順序,再依序向審查委員進行口頭簡報以及回答委員之提問。
(3)每家廠商進行口頭簡報時間不得超過5分鐘,時間到並答詢委員後即應離場。廠商進行簡報時,其他廠商均應迴避。
(4)所有參加評審之廠商依序簡報完畢後,評審委員即就評審項目進行評分並統計成績。
(5)請所有廠商進入會場,公布評審結果。
(五)其他:評審過程中各項問題,均依本投標須知及其相關附件之
規定辦理,如有未竟事宜,則依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或本監開標相關人員之決議辦理。
(六)本案截標日、開標日若遇天災或其他因素經本機關所在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者,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停止上班半日或1日均適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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