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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31高雄市大寮區內坑里淑德新村1號-1樓總務科
開標地點
831高雄市大寮區內坑里淑德新村1號-本監行政大樓2樓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1高雄市大寮區內坑里淑德新村1號-1樓總務科收發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室內裝潢(修)之相關廠商(得以承攬本採購標的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廠商)。
(二)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勿再提供)。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2】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影印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二、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一)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二)投標須知。
(三)標價清單。
(四)工程採購契約。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
(六)應備文件審查表。
(七)委任授權書。
(八)退還押標金申請書。
(九)廠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案,「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切結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7900號函修訂):
1.切結書1(自行執業)
2.切結書3(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
3.切結書4(營造業工地主任)
(十)物價不調整同意書。
(十一)廠商評審須知。
(十二)標封封面。
(十三)現場勘驗單。
(十四)改善工程拆除暨施工說明。
(十五)改善工程室內及天花板配置圖。
(十六)改善工程洗手槽圖示參考。
(十七)開善工程相關施工規範。
(十八)工程告示牌範例。
(十九)施工日誌及職安檢查表。
三、標封內應附文件:(第二項至第十二項文件未附,為不合格標)
(ㄧ)資格審查表。
(二)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標價清單。
(五)押標金票據或現金繳納之收據。
(六)廠商納稅之證明。
(七)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八)廠商信用之證明。
(九)物價不調整同意書。
(十)現場勘驗單。
(十一)廠商切結書。(投標須知附件-切結書1)
(十二)服務企畫書(1式6份)。
四、其他:
(一) 服務企劃書:
1、投標廠商應製作本採購案之服務企劃書(A4紙大小)1式6份,裝訂妥當後將之置入標封內投標,以作為審查之依據。
2、服務企劃書之撰寫內容應與本案所訂之評審項目有關。
3、請以中文書寫清楚(不得使用鉛筆)並於最末頁加蓋廠商印章,整份企劃書之總張數建議盡量不要超過10張(基於環保考量,請盡量雙面列印)。
(二) 採購標的規範:
本案標的吧檯櫥櫃、電視櫃、舞台、洗手槽、輕鋼架(含燈具及既有線路)及既有鋁窗…等拆除及清運,新設木製天花板、集乳室及個人休息室、地板、洗手台、LED燈具、氣密窗、窗簾、實木桌椅及吊隱式冷氣…等 (規格詳:標價清單及本案附件相關說明)。
(二) 開標及審標方式:開標後由機關人員審查投標文件(服務企劃書只清點份數),投標文件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未符合者,其服務企劃書不予評審。
(四) 其他:評審過程中各項問題,均依本投標須知及其相關附件之規定辦理,如有未竟事宜,則依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或本監開標相關人員之決議辦理。
(五)投標者應詳閱全部招標文件及契約條款,本案採購標的工程於本監戒護區,投標前應持現場勘驗單至案場詳細勘查,請於截止投標前於每一上班日上午10:00持身分證明文件向本監總務科申請現場勘查,俾對本案有深切瞭解,對於案場安裝條件、運輸路程、原有溝渠、建築物、施工環境、門禁管制、工作時間、工人來源以及當地法規等,均應完全明瞭,如有疑問應即要求本監解釋。倘因事前疏忽致遭受任何損失,概由得標廠商自行負責,日後並不得要求任何加價,不得諉稱不了解或藉詞推卸其應適當估計全部相關安裝費之責任。※現場會勘後,招標文件B01現場勘驗單由監方人員簽名後,隨投標文件裝入標封內,為本案投標之必要文件。
(六) 本案施工得標廠商應配合本監作息,施工時間為上班日之上午08:30至12:00,下午13:30至18:00。惟因工程進度必要時,每日須提早、延後或假日施工時,須於工作日前2日向本監總務科提出申請,經本監核准後方可施工。
(七) 施工期間如有可能導致安全疑慮之施工,須經本監同意後方可施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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