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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於契約期滿後如下一次招標尚未完成決標時或採購之金額已達契約金額,機關有保留增購之權利,金額8萬元整。增購品項、價格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31高雄市大寮區內坑里淑德新村1號-總務科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1高雄市大寮區內坑里淑德新村1號-總務科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06年10月16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本案相關業者如配製眼鏡、視力驗光或眼鏡製造、買賣、進口、維修等。
(二)證明文件: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勿再提供)。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2】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件」。
【3】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營業項目須為相關業者,如配製眼鏡、視力驗光或眼鏡製造、買賣、進口、維修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檢附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影印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二、需繳納押標金之證明。
三、需檢附國家考試驗光師(生)合格執照影印本。
四、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一)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二)投標須知。
(三)招標規範。
(四)服務企劃書。
(五)契約條款。
(六)投標廠商聲明書。
(七)資格審查表。
(八)委任授權書。
(九)退還押標金申請書。
(十)投標標封封面。
五、標封內應附文件:(第二項至第九項文件未附,為不合格標)
(ㄧ)資格審查表。
(二)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押標金票據或現金繳納之收據。
(五)廠商納稅之證明。
(六)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七)廠商信用證明。
(八)國家考試驗光師(生)合格執照影印本。
(九)服務企畫書(1式13份)。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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