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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31高雄市大寮區內坑里淑德新村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1高雄市大寮區內坑里淑德新村1號(總務科收發處)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6年6月15日及106年08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經營、製造或銷售標的相關之廠商。
(二)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勿再提供)。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2】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件」。
【3】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影印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繳納押標金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一)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二)投標須知。
(三)投標標價清單。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契約條款。
(六)廠商資格審查表。
(七)委任授權書
(八)退還押標金申請書。
(九)評審須知。
(十)投標標封封面。
二、標封內應附文件:
(ㄧ)押標金票據或現金繳納之收據。
(二)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資格審查表。
(五)廠商納稅之證明。
(六)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七)服務企畫書(1式11份)。
三、服務企劃書:
1、投標廠商應製作本採購案之服務企劃書(A4紙大小,格式詳如附件)1式11份,裝訂妥當後將之置入「資格標封」內投標,以作為審查之依據。
2、服務企劃書之撰寫應依本招標所訂格式及其內容應與本案所訂之評審項目有關。
3、請以中文書寫清楚(不得使用鉛筆)並於最末頁加蓋廠商印章,整份企劃書之總張數建議盡量不要超過6張(基於環保考量,請盡量雙面列印)。
四、樣品規範(採購標的規範):
1、皮鞋基本需求:皮面為黑色真皮製,具吸震、耐磨、防臭等功能,並提供良好之舒性。
2、樣品隨投標文件送達本監,每位廠商皮鞋樣品之女鞋、男鞋各以4雙為限(最少女鞋、男鞋各1雙),價格各為2,800元整。樣品應包裝妥當並貼上「樣品封」後(如未包裝妥當以致樣品有所遺失、汙損、破壞者,由廠商自行負責),隨其他招標文件一起密封後投標。
3、得標廠商之皮鞋樣品由本監暫行保管,俟驗收時比對無誤後退還;尺寸須由得標廠商至本監試穿套量(試穿套量之套量鞋不得作為本監購置之皮鞋)。
4、履約標的(皮鞋)需為「西元2016年以後製造生產之新品」,非製造生產之自有品牌廠商於履約驗收前需附具「品牌授權書」。
五、開標及審標方式:開標後由機關人員審查投標文件(服務企劃書只清點份數),投標文件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未符合者,其服務企劃書不予評審。
六、其他:評審過程中各項問題,均依本投標須知及其相關附件之規定辦理,如有未竟事宜,則依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或本監開標相關人員之決議辦理。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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