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ksw08145@mail.moj.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31高雄市大寮區內坑里淑德新村1號本監總務科
開標地點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行政大樓2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1高雄市大寮區內坑里淑德新村1號本監總務科收發處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6工作日內開工,於開工日起70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二)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
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勿再提供)。請依
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
http://gcis.nat.gov.tw)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2】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
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
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影印本,其屬營業稅繳
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繳納押標金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4、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
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全份招標文件包括:(刊登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本案招標公告為招標文件之一部分,不另檢附)(一)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二)投標須知。(三)投標標價清單。(四)投標廠商聲明書。(五)契約條款。(六)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案,「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切結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7900號函修訂):1.切結書12.切結書2(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3.切結書3(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4.切結書4(營造業工地主任)(七)應備文件審查表。(八)委任授權書。(九)退押標金申請書。(十)施工圖說規範。(十一)標封封面。
標封內應附文件:(ㄧ)押標金票據或現金繳納之收據。(二)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三)投標標價清單。(四)投標廠商聲明書。(五)應備文件審查表。(六)廠商納稅之證明。(七)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八)廠商信用之證明。(九)廠商切結書。(詳契約附件切結書1)
投標文件須於105年08月29日17時30分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總務科收發處。
其他須知:(一)投標者應詳閱全部招標文件及契約條款,如有需要,請於截止投
標前於每一上班日(上午11:00及下午15:00各一梯次)持身分證明文件向本監總務科申請施工現場勘查,俾對本工程有深切瞭解。投標者所提出投標文件,將視為業已詳細研究履約標的、施工現場及施工方式,不得在開標時諉稱不了解致衍生出異議或藉詞推卸其應適當估計全部工程費之責任。(二)本案施工地點屬戒護區,得標廠商應配合本監作息,施工時間為
上午08:30至12:00,下午13:30至18:00。惟因工程進度必要時,須提前、延後施工時,須於工作日前2日向本監總務科提出申請,經本監核准後方可施工。(三)施工期間如有可能導致安全疑慮之施工,須經本監同意後方可施作。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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