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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
(一) 本案契約金額上限為本案預算金額新臺幣187萬1,000元整。
(二) 履約期限內實際履約金額已達契約金額上限時,或履約期限屆滿次日起,得於徵得契約一方同意後行使擴充權利,擴充之履約期限最長為1年,擴充金額上限為本案預算金額之50%(即新臺幣93萬5,500元整)。
(三) 倘以原契約單價向得標廠商行使擴充權利,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2444高雄市燕巢區正德新村一號(本監總務科採購)
開標地點
82444高雄市燕巢區正德新村1號(本監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使廠商能確實遵守契約及戒護區相關規定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444高雄市燕巢區正德新村1號(總務科收發)
履約期限
114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傳染病檢驗機構或實驗室認可證書文件影本及(愛滋病、梅毒)認可項目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
(3)資料查詢日期。
(4)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4、查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蓋章者無效。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