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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後續擴充條件為本契約有效期間(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期滿後如機關需增加採購時,廠商仍需依本契約繼續履約至108年2月28日止,後續擴充金額為預算金額之10%計算為新台幣182,22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107年01月0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療機構開業執照或依法登記之法人團體及機關(構)等(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勿再提供;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或各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或列印相關資料代之)。餘詳閱投標須知。(二)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最近一期之繳款收據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餘詳閱投標須知。(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物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四)檢附X光機之巡迴車之車輛汽車行車執照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發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執照證明」文件,或得標後可取得之說明。(五)檢附醫事放射師(士)證書及執業登錄於投標廠商之執業執照正反面影本;胸腔專科醫師證書及執業執照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附加說明
投標文件須於106年11月6日下午17時00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高雄市大寮區仁德新村1號1樓(本監總務科收發室)。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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