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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及經濟部能源局原製造廠證。(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勿再提供)。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 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2】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影本,請另參酌本案公告之投標須知詳述。
3、繳納押標金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構機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6.押標金。押標金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
7.廠商代理人委任書(正本)。
8.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
附加說明
1.電子領標:文件免費,(自行在工程會指定之電子領(投)系統網路http://www.geps.gov.tw/下載投標文件)及親自本監領取或函索領取標單均可。
2.自取:文件免費,凡合於前項資格之廠商欲參加投標者,可自
民國106年6月12日上午8時0分起至民國106年6月22日下午17時0分前於時間內前來本監總務科不具名領取投標文件。
3.函索:文件免費凡合於前項資格之廠商欲參加投標者,可自
民國106年6月12日上午8時0分起至民國106年6月22日下午17時0分前以郵寄方式至「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總務科;高雄市大寮區仁德新村一號」索取。信封上註明「汰換高壓變電站電氣設備」字樣並請廠商自行考量郵遞往返所需時程,自備大型足額回郵信封來函索,逾期恕不予受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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