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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於契約期滿後、如下一期主辦招標機關尚未完成決標時,機關有保留增購之權利,擴充金額為新台幣160000元整(不逾本案預算金額之六分之一),期間為1個月。增購品項、價格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106年07月0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1.廠商檢附下列任一文件影本投標:【註:為因應自98年4月
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1)合法有效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
(2)向原核准登記機關申請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自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下載之公司或商
業登記資料。※(營業項目內須具本案標的物相關之專業項目製造、安裝、買賣、採購內容相關等)。
2.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如係新設立且未屆第一
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文件代之)
附加說明
廠商領取投標文件方式:
1.電子領標:文件免費,(自行在工程會指定之電子領(投)系
統網路上http//web.pcc.gov.tw/或http://www.geps.gov.tw/
下載本案投標文件)。
2.自取:文件免費,凡合於前項資格之廠商欲參加投標者,可自106年06月02日08時00分起至106年06月08日17時止於辦公時間內前來本監總務科不具名領取投標文件。
3.函索:文件免費,自106年06月02日08時00分起至106年06月08日17時止,以郵寄方式寄送至「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總務科;高雄市大寮區仁德新村一號」,信封上註明「106年度下期高雄一區矯正機關收容人副食品聯合採購【水果類】」字樣並請廠商自行考量郵遞往返所需時程,自備大型足額回郵信封來函索,逾期不予受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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