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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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採購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契約期滿後如機關尚未完成下期勞務採購決標時,機關於徵得得標廠商同意後,依原契約條件繼續供應至新契約訂定為止,期間以1個月為限;或履約如已逾預算金額(採購上限)時,按原契約所列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依契約單價採購,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25萬3,208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43臺南市山上區玉峰里明德山莊1號-總務科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於得標後能履行訂約及履約義務,保障機關權益。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與食品安全衛生有關,要求廠商需提供履約品質保證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43臺南市山上區玉峰里明德山莊1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證明文件,得提供符合本案標的買賣、批發、經銷、製造等相關業者。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 投標時請檢附28元回郵信封(以寄回未得標之押標金支票)。
(二) 針對規格規範部份有疑義請洽詢作業科蔡金宏(專線:06-5783498#123);對招標文件若有疑義於上班時間洽詢本監總務科林雅梵(電話:06-5783498#152)。
(三) 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間內應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四) 因颱風等災變,經行政院或臺南市政府宣佈本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時,依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停止上班半日或一日均適用),其他狀況均照原定時間截標及開標。
(五) 開標現場應遵守標場秩序,手機關機或靜音。投標廠商應充分授權出席之代理人,廠商參與減價、比減價時,嚴禁使用手機及擅離座位或交談。
(六) 廠商應遵守機關戒護安全之管理規定:
1. 廠商應約束所屬員工不得攜帶酒類或其他違禁品 進入機關所屬區域。違禁物品明細如下:
(1) 毒品類︰海洛因、嗎啡、大麻、安非他命、速賜康、強力膠。
(2) 藥品類︰迷幻藥、鎮靜劑、安眠藥、FM2、未經檢查之藥品;如有服藥者其藥品統一交保管。
(3) 電器類︰行動電話、無線電、呼叫器、照相機、攝影機、各種播放器之主機及光碟片。
(4) 油類︰汽油、柴油、去漬油、松香水、甲苯。
(5) 酒類︰打火機與點火器具、檳榔、各種酒品及含酒精成份之飲料。
(6) 其他︰現金、賭具、刀具、淫穢書刊。
(7) 嚴禁替收容人夾帶書信或傳遞訊息。
2. 廠商所屬人員不得接受收容人之委託,而有代轉書信、代轉現金、電話聯繫等傳遞訊息及提供違禁品或隨貨夾帶違禁品之行為,違者,一次處以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壹萬元整,並視情節輕重及所涉法令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違禁物品項目依據法務部矯正署109年8月10日法矯署安字第10904005530號函提示之違禁物品。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