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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項目依廣播系統實際需求擴充,擴充後之總價金以不逾預算總價為限,免召開議價會議,以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期限至111年7月15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11臺南市歸仁區武東里明德新村一號總務科
開標地點
711臺南市歸仁區武東里明德新村一號2樓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押標金帳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11臺南市歸仁區武東里明德新村一號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得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之登記資料投標。
(二)納稅證明
(三)信用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對標的物品規格有疑義,請洽本監總務科顧先⽣,聯絡電話06-2781880。
(⼆)開標後由機關⼈員審查投標文件。投標文件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視為不合格,不得參加比、減價。
(三)決標標價以中文⼤寫總價為準(「標價清單」與「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之總標價中文⼤寫⾦額不相符時,以⾦額較低者為準),且經審查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價廠商,為得標廠商。
(四)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間內應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五)因颱風等災變,經⾏政院或臺南市政府宣佈本機關所在地停⽌上班時,依招標期限標準第⼗⼀條第四項規定,以次⼀辦公⽇之同⼀截標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停⽌上班半⽇或⼀⽇均適⽤),其它狀況均照原定時間截標及開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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