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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6.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與身心障礙者、慈善機構或受刑人之財物或服務有關而採取之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6.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與身心障礙者、非營利組織或受刑人之貨品或服務有關而採取之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6.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與身心障礙者、慈善機構或受刑人之財物或服務有關而採取之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本契約採購期間自 110 年1月1日起至 110 年 6月30日止,契約期滿後如次期主辦招標機關尚未完成下期副食品採購決標時,機關於徵得得標廠商同意後,依原契約條件繼續供應至新契約訂定為止,期間以 2 個月為限;或履約如已逾個別機關之預算金額(採購上限)時,機關於徵得廠商同意,依原契約條件繼續履約,擴充金額新臺幣3,235,241元整,預估採購數量僅供參考,以實際採購金額及數量準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11臺南市歸仁區武東里明德新村一號總務科
開標地點
711臺南市歸仁區武東里明德新村一號行政大樓2樓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押標金帳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11臺南市歸仁區武東里明德新村一號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民國110年6月30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對標的物品規格有疑義,請洽本監總務科洪先生,聯絡
電話06-2781868。
(二)開標後由機關人員審查投標文件。投標文件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
者,視為不合格,不得參加比、減價。
(三)決標標價以中文大寫總價為準(「標價清單」與「招標投標及契約
文件」之總標價中文大寫金額不相符時,以金額較低者為準),且
經審查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價廠商,為得標
廠商。
(四)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間內應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五)因颱風等災變,經行政院或臺南市政府宣佈本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
時,依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
標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停止上班半日或一日均適用),其它狀況均
照原定時間截標及開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