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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採購期間自決標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31日止,增購價金按契約項目單價計算,各單項之數量或金額上限之餘額可流用至其他單項,免召開議價會議,以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期限至111年1月31日止。預估採購數量僅供參考,仍以實際採購數量為準。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11臺南市歸仁區武東里明德新村一號總務科
開標地點
711臺南市歸仁區武東里明德新村一號行政大樓2樓會議室
押標金額度
第1組新臺幣(下同)60,000元第2組4000元第3組9000元第4組10,000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押標金帳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11臺南市歸仁區武東里明德新村一號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投標前對標的物品、規格、規範有疑義,請洽本監作業科聯絡人翁嘉隆導師,聯絡電話06-2781178。
2.開標後由機關人員審查投標文件。投標文件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視為不合格,不得參加比、減價。
3.決標標價以「標價清單」各項單價為準,且經審查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價廠商,為得標廠商。
4.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間內應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5.因颱風等災變,經行政院或臺南市政府宣佈本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時,依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停止上班半日或一日均適用),其他狀況均照原定時間截標及開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